终结狰狞_分节阅读_26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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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自己的经历,他准备分成四个部分写:第一部分是乡愁,第二部分是流浪经历,第三部分是杀人犯罪,第四部分是走向末路。

    后来因转换羁押地点,杨新海离开了河南省看守所,不仅监号里没有暖气,还给他戴上了重犯械具,手没法伸出来写字,那个杀人四部曲只写了第一部分,其他的三部分便搁浅了。不过,他还是断断续续地写下来一点犯罪中的方法、感受以及走上犯罪的心路历程。

    这份自白是研究杨新海犯罪心理的绝密文件。他在自白的最后一部分中写道:

    自新郑监狱出来至今4年多,我流窜了大半个中国,在河南、山东、安徽、河北4个省杀死了近七十人,犯下了滔天大罪,注定要判我死刑。请你们不要通知我父母,一旦他们知道我是杀人魔王,在社会上就无法生存,也会随我而去。我挣扎这4年多,其实也很苦,风餐露宿、忍饥受冻。我每天都想着如何躲避警察的追捕,精神高度紧张,这几年过来,精神都快要崩溃了。我从来没回过家,也没去过亲戚家,甚至与他们连一封信、一个电话都没敢通过,怕我的事连累了他们。父母一直过着清苦的日子,我偷的钱、抢的钱也不敢给他们寄回去,因为,我的每一分钱都沾有无辜者的鲜血,父母花了我的钱也不会太平,我一旦罪行败露,警察决不会放过他们。我面对父亲最有愧,从我逃学外出到监狱服刑十多年间,父亲无时不牵挂着我,打工他给我送衣被,在劳改劳教场他千里迢迢去探望我,在广州被收容后他亲自去接我。但由于我嫌弃家庭的贫穷,过惯了不劳而获、四处游荡的生活,又一次次悄悄地离开了家,像我这样的人父母白生白养,从来没有尽过孝。末日就要到了,我无颜面对他们,政府如何处置我都不过分,我只是希望后代人别走我的路,但愿中国以后不要再有我杨新海这样的人。

    狱中的杨新海三

    因为杨新海所作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以漯河为中心、向周围辐射半径100公里的范围内,加之漯河最先决定把发生在临颍县巨陵乡的”8·15”杀人案件与其他类似案件并案侦查,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公安厅将杨新海案件指定漯河市公安局管辖。2003年12月9日,经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新海被漯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03年12月11日上午,杨新海被换押到位于漯河市干河陈乡毛寨村的看守所。漯河市看守所共有3进院子,杨新海被关在最里面的一进院子里,这节院子厚实的大门被坚硬的铁皮紧紧包裹,旁边的看守室也被铁栅栏封得严严实实,周围高大的墙体上插着尖锐的玻璃。铁门的背后,一条半人高的狼狗昼夜拴在这里,一有风吹草动,它就会竖起耳朵、嘴里发出响亮的叫声,向主人报警。如果从里面将铁门闪开一道门缝,它立即就会从门缝里往外伸嘴。

    因为杨新海是公安部通缉的要犯,在他到来之前,漯河市看守所就做了精心准备。杨新海被押解到看守所不久,看守所就专门购买了价值十多万元的现代化监视系统。每一个路口、每一条走廊、每个监室、大门、哨兵室,乃至整个院落,都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在看守所旁边还驻扎着一个百余人的武警中队,杨新海在这里插翅难飞。

    在漯河市看守所,杨新海被关押在监所东头的一间大监室中,这个监室里已经关了二十余名嫌疑犯。杨新海到来之前,看管人员把杨新海的情况向嫌疑犯作了简要介绍,旨在让他们注意对杨新海的监视。

    听说杨新海要来,把所有同狱嫌疑犯都镇懵了。

    杨新海一进入漯河市看守所,就被戴上了手铐、脚镣,手铐和脚镣之间,有几个笨重的铁环链接着,铁环链接的长度,恰恰让杨新海弯着腰能够站起身来,但却直不起腰。整个械具的重量,大约有二十多公斤。身材瘦小的杨新海,一天24小时负载着这些械具的重量,除去正常的吃住起居外,他基本上无法活动。

    但是,杨新海这个以”职业犯罪”自诩的人,并不为械具加身的处境所难过。进入监室不久,他就开始向同室嫌疑犯炫耀他的杀人经历,特别津津乐道于那些弓虽.女干和奸尸的情节,讲着讲着,情绪就激动起来,有时还莫明其妙地为同室狱友唱上几句流行歌曲。在漯河市看守所关押期间,杨新海精神状态一直不错,在狱中表现正常,没有和同室嫌疑犯或民警发生任何冲突。

    有嫌疑犯曾问杨新海:”为什么在两三年里杀那么多人?”

    杨新海竟冷漠地回答说:”杀人很正常,没什么了不起的。”

    又有人问他为何喜欢奸尸,他却始终闭口不答。

    看管他的民警说:”杨新海特别矮,只有158米,干瘦干瘦的,长相也特别普通,混在人群里看不出有什么特别。”

    关押杨新海的漯河市与他的老家正阳县相距不过百十公里,杨新海的母亲说:”我都七八年没见过这个儿子了,我都想不起来他的模样了,现在在大街上对面见了,我可能都认不出来他了。”母亲这样说话,她的心里会有多少泪水和苦水?直到杨新海被执行死刑,他的父母一直都没来看过他;家中兄弟姐妹多人,也从来没有一个人来看过他,他们在心理上已经把杨新海从这个家庭中析离出去了。

    杨新海走到这步田地已经是众叛亲离,谁还会来看望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谁还会平静地对待那些受害者和他们的亲人?其实,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都是他的受害者,他让父母和兄弟姐妹失去了亲情,整天为他担惊受怕,为他蒙受耻辱,代他受人责骂,在杨新海案发后的好长一段时间,他们都不能安安生生地过正常人生活。

    《终结狰狞》第十部分

    即将受审的杨新海,居然一脸微笑,一点都不怵,在接受法官询问时,他思路清晰,声调很高,回答问题也很干脆。对每次行凶的时间、地点都能准确说出。公诉卷宗足有1米多高,公诉人慷慨激昂,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杀人狂”一

    对杨新海的罪行审查清楚,提起公诉,是办理杨新海案件的重头戏。这个任务由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完成。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冯方是杨新海案件的主办人之一。现年37岁的冯方,从事公诉工作10年来,经他的手办理过上百起重刑案件,但像这样流窜4省、凶残地连杀60多人的,还是首起。冯方被犯罪嫌疑人的残忍和冷酷深深地震撼了,因此,自接手这个案件以后,冯方就开始记《工作日志》。冯方以他公诉人独特的目光,把办案中的工作步骤、进展情况、办案人员的苦与乐都一一记录下来。在本书即将成稿的时候,笔者得到了这份弥足珍贵的资料,现将它摘录于后:

    2003年12月11日,星期四,阴,下午刚上班,就接到检察长通知:省里已决定把”8·15”系列杀人案件交由漯河市承办,犯罪嫌疑人已被漯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上午已由省看守所换押到漯河市看守所。市院决定提前介入此案,由我和殷鹏年主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陈胜军支队长马上就要来公诉处接洽,让我们作好接待,了解基本案情,尽快提前介入,为下步审查起诉作好准备。

    市公安局陈支队长下午3点20分到了处里,同来的还有刑侦支队基础大队的教导员陈海舟,此案案卷是由海舟具体整理的。由于以前办案打交道很多,大家彼此都比较熟悉,海舟办案条理性强,证据梳理的比较细,对证据的理解也很不错,是一个不错的侦查员。没有过多的寒暄,海舟直接就介绍了基本案情。

    听了海舟的介绍,我谈了意见:第一,严把证据关,特别是案发地在外省的案件,一定要高标准。本省的案件可以请省公安厅协调,外省的就比较麻烦,所以一定要力争一次成型;第二,要求发案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卷宗的同时,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一并移送,并且都要征求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若放弃就要明示,这样案件到了起诉环节就可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迅速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法院。

    送走公安局的同志,简要将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同时提出由谢建华协办此案,检察长采纳了我的建议,同时要求抓紧完成手头工作,其他工作及时移交给其他同志,下周一(12月15日)开始到市局提前介入案件。

    这样,我们”8·15专案公诉组”就算组成了,殷鹏年也是我们处的副处长,40多岁,办过不少大案要案,无论是办案经验还是理论都有一套,人也长得精神,标准的身材,一脸的潇洒和沉稳。谢建华是院里的才女,一副贤惠的样子,从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四五年了,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我们公诉组的人员素质,我认为要是谦虚讲的话是比较高的,要让讲心里话,就是非常优秀的,办理这样的案件,应该没有问题。

    公诉“杀人狂”二

    凛冽的寒风中我乘车回家。到了看电视时间,两台电视一开,自然就开辟了两个战场:孩子们看动画,女人们看连续剧,各取所乐。我还是老习惯:到书房打开电脑,翻出书籍,根据市局同志们的介绍,考虑案件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查阅资料。我先列举出了以下几个可能涉嫌的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物:

    (一)入户抢劫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弓虽.女干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弓虽.女干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弓虽.女干论,从重处罚。

    弓虽.女干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弓虽.女干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弓虽.女干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五)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盗窃、侮辱尸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是”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这样一个流程,公、检、法是分段负责的;”提前介入”就是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接受公安机关的邀请,在公安机关侦查环节就介入案件,对证据收集、固定、甄别提出建议,保证案件一经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就能达到起诉标准,这样就加快了办案速度、保证案件质量。但是,”提前介入”只适用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003年12月15号,按照约定的时间,我们第一次到了”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专案指挥部在市局侦查楼四楼的指挥中心,海舟已在那里等候多时,寒暄后我环视了一下,指挥中心有百十平方米,就是一个会议室,引人注目的是在北墙上张挂的约有十几平米的巨幅地图,上面标注着发案情况,看着二十多处代表血腥的红色圆点,让人感到压抑,有种窒息的感觉。墙面上还有专案的各种组织、联络、协调小组的人员组成图表,都是省厅、市局的一把手挂帅,可见对此案的重视程度。

    我要了一些案件的发案、侦破情况,通过查阅公安部、省公安厅的文件、会议纪要、通报和其他一些材料,知道此案已惊动了中央领导,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基础,案件在沧州侦破就是对杨新海dna与公安部通报的dna比照后确定的,现在,公安部将这起案件的命名改为”皖、豫、鲁、冀系列杀人案”。

    自2003年12月15日开始,我们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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