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_分节阅读_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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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两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质,)然后再引向相对的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两对成之间,两对成在这间体上消长。那么一切所谓间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长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两事物的各不同素质,就该说是某两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诸对成而与间体相匀和,所以间体必须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级相对与它们的间体也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

    于是,清楚地,诸间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属,而(二)站在对成之间,(三)它们都是由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于种有别”是说”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该是那相别的两事物所共同归属的事物;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别”均属动物。因此,别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属。我所举”科属”一字的命意,在物质上或其它方面着想,既为两品种的共同云谓,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异。在这科属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两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命意个别种性,例如其命意一为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现的,超于种性之别。

    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异必须是科属以内的”别性”。我将”异于科属”一语加之另一”别性”,使科属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将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纳予以说明)。一切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诸对成则已证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属,因为对成已经说明是完全差异。而一切品种上的差异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异;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们两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们的科属。

    (由此而论,一切于属无异而于种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谓系列之中;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就不能同时并存。)所以这差异是对反之一式。

    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该是在同科属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们所以要注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间阶段上未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谓”科属”而言,”一科属内各品种”显然没有一个可与科属论同或论别。(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质〈在综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属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质底层,〈品种则类于综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属名词,则其命意含义便与此喻不符)。于不在同科属内的事物而言,这既于科属有异,便也不论品种之别:这里,所论为科属之别。而在同科属中的事物则论品种之别。别于品种之事物,其命意差异必须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属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异。

    章九

    或问雌性与雄性相对,其间差异为一对成,何以女人与男人于品种无别;雌雄各有本性之异,其命意不同于白黑之例,何以雌雄动物于品种无别;雌雄作为动物同属一品种。这问题与下一问题略同,何以一类对反使品种有异,而另一类则不引起品种之异,如”有脚”与”有翼”成为动物种别之征,而”白脸”与”黑脸”却不成种别之征。也许前一类变异,于科属而论,颇为特殊,后一类则在科属上未为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为定义之异而后一类只是物质之异,在定义上的对反才能造成品种之异,仅于物质上有所差殊不能造成异种。所以肌肤或白或黑不为种异,白人或黑人虽各系以异称,而实非异种。这里只在物质方面考虑着问题,物质不创造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肉,但这并不使两人成为各别的品种。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不”别于品种”,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无对反。这里不含对反之”别”,而是最后不可更区分的个体之”别”。加里亚是公式综合于物质;于是白人也如此,因为这就是那个别的加里亚其肤色是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属性,于定义上无所增益。一铜圈或一木圈也不是于种有异;若谓铜三角与木圈异于品种,则其为异不在物质,而是因为它们在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反。然而物质能在某一方式上使事物为别,却不能使事物于品种上成为别么?或也能在另一意义上使事物为品种之”别”?虽则于它们的个体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何以这匹马与这个人于种有别?无疑的,因为这在定义上有一个对反在。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有一对反,而且这是品种上的对反,这对反不在于其一之白色与另一之黑色,即使两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仍还是”于种有别”。但雌雄〈男女〉为动物之特有秉赋,其为分别不由其怎是而由于物质,即身体。为此之故,同一种籽只为所受某项作用就或成为雌,或成为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何谓”品种有别”以及何以有些事物异于品种而另一些则于品种无异。

    章十

    因为对反是”别”于形式,而可灭坏事物与不灭坏事物是相对(因为阙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两者必然不同级类。

    我们现在说到一般通用名词时无需认为一切不灭坏事物应在形式上异于可灭坏事物,正象每一白色物并不一定于形式上异于每一个黑色物一样。假如这是一个普遍〈共相〉,同一事物可能成为两者,甚至于在同时可能成为两者(例如人类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假如这是一个个别〈殊分〉,这还是可能成为两者,只是不能同时成为两者;同一人可以一时为白,又一时为黑。可是,白与黑相对。

    但,某些相对因偶然属性而附隶于某些事物(例如现在所述及的以及其它许多事物),另一些相对则不然,其中就有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这一相对。一切事物之成为可以灭坏均非偶然。凡属偶然就可有时而不然,但可灭坏性当其见于一切事物就成为一个必然秉赋;如其不然,同一事物将可能灭坏而又不灭坏。于是,可灭坏性必然就是每个可灭坏事物的怎是,或存在于其怎是之内。同样的论点于不灭坏性亦可适用;两者都应是必然秉赋。于是,那引致一事物成为可灭坏,另一事物成为不灭坏的特性应是两个相反,所以它们必需异于级类。

    于是,显然,某些人所主张的意式〈通式〉是不能有的,按照意式论,这将同时存在有一个可灭坏人与另一不灭坏人。而所谓意式,据说,与各个个体不但名称相同,形式亦复相同;但诸事物〈如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之异于级类者,其为差异较之形式之异,还更属重大。

    卷十一

    章一

    在若干章导言中我们已说明智慧是第一原理的学术,也提出了我们对各家所指第一原理的批评。人们可以这样询问,智慧是一门抑几门学术?事物的诸对反常统一于一门学术,而第一原理并不相对反,若谓智慧只是一门学术,这与此义不符。若不只一门学术,则那些学术可称为智慧?

    又,实证原理是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如属之一门则何为必属于此而不属于别门?如为几门,则那几门是实证之学?

    又,智慧是否统研一切本体?如非统研一切本体,这就很难说应专研那一本体;若说一门学术可以统研一切,则又该疑问,何以同一门学术能包涵多种主题材料。

    又,这是否只研究本体抑并及其属性?若研究可证实的属性各例这就无关乎本体。但两者若分属两门学术,则那一门应为智慧?若以属性之可实证者为智慧,则那讨论基本问题的本体之学又何以素称智慧?

    再者,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不应预想为对于”物学”中所论诸因之研究。因为(甲)这不涉及极因。(极因出于善性,归入作用与动变范围;而善之究竟则归到原动者,——

    但在不动变事物而论,则并没有这么一个最初使之动变的事物。)(乙)这也难说,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可否泛涉可感觉事物,抑只可专论非感觉事物。若为非感觉事物,这就应是通式或数理对象。现在(子)通式显然并不存在。(若承认通式存在,这就难说数理对象何以不该象其它具有通式之事物一样存在于这世界上。这些思想家将数理对象,安置于通式与可感觉事物之间,作为这世界上的事物与其通式两系列之外之第三系列;但在理想人马与个体人马之外,实际并无第三人与第三马。在另一方面,如不承认他们的想法,则数理之学又将研究什么?那就一定不是这世界上的事物了;因为这类事物都不是数学的对象。)那么(丑)我们现所勤求的学术也不是为了数理对象;因为一切数理对象均不能独立存在。可是,这又并不专研可感觉事物;因为它们是可灭坏的。

    大家将会询问到那一门学术讨论数学材料上诸问题。

    这不属于物理之学,因为全部物学专门研究具有动静原理诸事物;这也不属于实证之学;因为这一学术所研究的就只是它所实证的那一类知识。这样还得让我们所尚论的哲学来处理这些问题。

    大家又可讨论我们这门学术是否主于研究所谓要素的各理论;大家认谓一切组合事物之中存有各种要素。

    但,这也该想到我们所勤求的学术应该是研究普遍性的;

    因为每一公式与每一学术均以普遍原则而不以最低品种为对象,照这道理,学术应从事于最高科属之研究。这些,最后将归结于”实是与元一”;因为这些在本体上为各个原理之基始,而涵融着万物;倘”一”与”是”消灭,则万物亦当与之俱灭;因为每一事物莫不在自申其为”一”为”是”。但”一与是”各当以其差异为云谓,科属则云谓于事物之所同,不云谓其所异,凭这样的命意,我们似乎不能拿”一与是”当作科属和原理。但较简单的若说比较复杂的为更近于原理,则科属中的最低品种既较科属为简单,(因为品种不可区分,而科属则可分为许多品种,)那么与其认为科属是原理,毋宁以品种为原理。若说品种是在科属之所同处立异,而由这差异以破坏科属的范围,那么科属应较近于原理;因为事物之能包容另一事物的破坏性者便应是那另一事物的原理。这些与其它类此诸问题是令人迷惑的。

    章二

    又,我们需要假定有某些脱离各个个体的事物,而我们这门学术所研究的正是这些事物?但个别事物为数无尽;事物之脱离个体而独立者,或为科属或为品种,而我们这们学术并不研究这些。为什么不可能研究这些问题,这在上面已说明了。在可感觉本体(即这世界中的本体)之外是否需要假设一个可分离的本体,抑或就将可感觉本体看作是智慧所关切的实在事物,这一般是难言的。因为,我们似乎在寻觅另一类本体,而这正是我们的问题所在——是否在事物自身以外另有不属于可感觉事物的独立存在——假如真有这样一些本体相应于可感觉事物,却又是脱离它们的,那么这又得询问那些种类的可感觉本体才会有这些相应的本体?何以人们会假设人与马较之其它动物或一般无生物更该有这样相应的本体?另一方面,制造另一系列与可感觉并可灭坏本体相等数目的永恒本体,似乎是无可赞赏的。——但是,若说我们所求的原理不能从实事实物分离开来,那么,还有那一名词较物质为更可称道?可是物质只是潜能而不是实现。较之物质,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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