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中,人民没有发言权。1940年,政府最高层的组成人员大多是可以直接拜见天皇的人、天皇的顾问以及天皇亲自任命的官员,这些官员包括内阁大臣、地方官员、法官、各局局长以及其他官员。17<font color=#ff0000>【17萨评:这也有些偏颇,这种现象是日本在军国主义化以后的情况。经过对华战争,军部——相当于德国的总参谋部已经执掌了日本的国柄。在这之前,日本的首相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只不过选举的方式与美国有些不同,不是国民直接选举,而是先由国民选出执政团体,再由他们指定首相(还要天皇批准)。但“九一八”以后,日本的军人仗恃武力,已经不再服从选举产生的文官政府的领导,甚至发生了军官佐藤贤了在国会喝令议员“住口”的事件。】</font>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在内阁大臣、大藏省18<font color=#ff0000>【18萨评:相当于败政部。】</font>、运输省领导的人事任免上就更没有什么发言权了。###产生的众议院代表,代表选民的意见,虽然有一定的权利对政府高官提出批评和质询,但却在人事任免、决策、财政预算等方面没有真正的发言权,也不能提出立法要求。众议院还要受到不经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制约。参议院中的议员一半是贵族,另有四分之一是经天皇特别任命的。19<font color=#ff0000>【19萨评:贵族院的议员有很多本身就是军人或者预备役的军人,因此抗日战争中日本贵族院的议员比如高月保、乘兼悦郎多被我国军队打死打伤。】</font>在对法律批准问题上,参议院和众议院有平等的权利,这又是一种等级性的制约。
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阁下”们占据了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各安其位”的体制下日本地方没有自治权。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采取何种政治体制,权力总是从上端慢慢往下延伸到中层,在那里与地方自治权发生碰撞。这些国家之间的差别是,民主的范围达到了什么程度;责任的大小;地方的领导是对整个地方负责,还是会被地方大资本家所垄断,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只包括五至十户人家,也就是我们现在称的“邻组”,20<font color=#ff0000>【20萨评:所谓和中国一样,应该指的是和中国国民党政府当时实施的保甲制度类似。保甲制度起源于宋代王安石进行的新政改革,国民党时期重新起用,用来加强对于基层政权的控制。不过国民党的保甲制度实际贯彻得并不彻底,在很多地方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已。】</font>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组长对组内的一切事务具有领导权。他要确保其成员行为端正,报告可疑的行为,发现在逃犯要立即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邻组”,但后来又恢复了它。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甚至积极培植这样的组织。但在今天的农村中“邻组”已经不起什么作用。和它比起来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21<font color=#ff0000>【21萨评:在抗日战争中,日本军队经常将中国的村子称为“部落”,而中文中“部落”指的是不开化民族的聚居团体,所以仅仅这个名字就足以让中国人怒火中烧。】</font>“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但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编入政府的行政体系。它往往是一些国家行政权利管辖不到的地方。这些部落由十五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直至今日,22<font color=#ff0000>【22萨评:这个“今日”指的是1944年的日本,到了二十一世纪,“部落”在日本已经渐渐成为历史名词,代替它的是“自治会”,其性质倒是相似的。管理的财产也不过是大家一起打扫街道时使用的扫帚、推车等等,当然,组织居民巡夜防火之类的事情还是要做的。】</font>部落首领由大家轮流担任,仍然发挥着组织的作用,他的重要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物;对部落帮助遇丧家庭或遭受火灾村民的情况进行监督;确定集体农耕的适当时间、盖房和修路;遇火灾摇铃进行警告;在地方假期和休息日的时候敲钟击鼓,以示告知。”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日本的部落首领们不能在社区范围内征收国家赋税,这不属于他们的责任。23<font color=#ff0000>【23萨评:今天日本的自治机构如地方自治会可以征收少量的自治会费,但要求必须定期公开账目,以确保所有开支用于公共服务,同时,这笔费用不再上缴。因此,日本的地方自治会和税收没有关系。】</font>因而,他们所处的地位很明确,是在民主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责。
明治维新(5)
现代日本的平民政府正式承认市、町和村的地方行政机构。由选举的“长者”推选出一人,由他来代表本地区与中央政府或府县政府交涉办理事务。这个人必须是村里的老住户,是拥有自己土地的家族成员。承担这一职务后,可能要承受经济上的损失,但却获得很多威望。他与长者们共同负责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和学校,特别是要对财产和个人档案进行登记。村委会工作相当繁忙,它负责管理由国家提供的小学教育的补助费;24<font color=#ff0000>【24萨评:日本由国家提供的小学教育正式开始于1896年,在前一年的甲午战争中,中国战败,被迫向日本赔款三亿七千万两白银,日本用这笔赔款在全国每个乡村都修建了小学校。可以说,这奠定了直到1945年之前,在中日之间,日本始终处于优势的基础。】</font>征集数额远远高于国家补助的、由本村负担的额外的教育经费,还要监督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村子的公共财产的使用和租赁情况;负责土地改良,并进行植树造林,以及记录所有财产的交易情况,而村委会正式对交易进行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对于本村的正式居民,村委会还负责登记他们的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信息,个人有无犯罪记录以及其他资料。每户家庭也要保留同样的记录。在日本的任何地方,个人的材料可以从原居住地迁到他新的户口所在地,并且记入他的档案。25<font color=#ff0000>【25萨评:这在中国大家不会感到奇怪,因为我们也有同样的档案制度,同时,在没有太多人为干扰的情况下,档案记录了一个人的基本情况,对于政府管理和行政事务处理是极大的帮助。档案这东西是好的还是坏的很难回答,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中性的东西。然而对美国人来说,他们认为这种东西属于“侵犯人权”的东西。原因是美国没有人有档案,所以假如一个人没有犯罪,就很难了解他的经历情况。日本在二战后向美国学习,所以,今天的日本人也是没有档案的。中国人可以理解美国人没有档案,而对于美国人认为档案“侵犯人权”也可理出其中道理,但要中国人接受档案是“侵犯人权”,就像结婚不要单身证明一样,还是有很多人会有不同看法的。】</font>在人们申请就业、接受审判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身份证明时,可以给他的原居住地所在的市、町和村委会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去取,办理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再交给有关机构。因而人们不会轻易冒险给自己和自己的家庭留下什么不好记录的。26<font color=#ff0000>【26萨评:抗战期间,日军曾在占领地区试图照搬其行政模式,比如在中国的电影《粮食》中就可以看到“村公所”这种机构。只不过在很多地方,这种机构同时既是日本侵略者的基层傀儡政权,也是抗日武装的地方组织,那就是日军想不到的了。】</font>
因此,市、町、村等承担有巨大的责任,27<font color=#ff0000>【27萨评:上面还有两层——地区和县。地区,相当于中国的大区,如华北、东北、华南。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市,相当于中国的县。町,相当于中国的乡。村,和中国的村类似。不过因为日本国土狭窄,这些行政区划都是袖珍的。】</font>而且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日本出现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党。对任何国家而言,这都意味着会出现“执政党”与“在野党”交替掌权的情况。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没有受到这方面的影响,仍然主要由长者们来领导,为社会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领域没有自治权,包括:一切法官均要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师都属于国家雇员。由于民事案件在日本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警察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每逢有公共###,他们都必须到场。但是,这类职责却是间断性的,在多数情况下,他们的主要任务还是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为了使警务人员成为局外人,不与地方政府建立联系,政府会常常对警官队伍进行人事变更。28<font color=#ff0000>【28萨评:日本的警察确实是比较负责任的,态度也较好,但办 案能力就难说了,前两天看到电视上播放有日本警察被歹徒追着跑的,当时的日本首相小泉为此大怒,要求整顿警察的作风。】</font>学校的教师也常有调动。日本和法国一样,对学校有着详细的规定,全国的每所学校在同一天授课内容都是相同的;每天早晨,每个学校都在同一时间内、在同一广播的伴奏下,做着同样的广播体操。学校、警察和法院不受市、町、村等自治权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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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6)
上述日本政府机构设置和美国政府的设置相比,显然是大相径庭的。在美国,选举产生的代表能够行使最高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地方的管理则主要由地方警察和法院来实施。然而,从形式上讲,与荷兰、比利时等西欧国家相比,日本政府机构与他们却有着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荷兰就和日本一样,女王的内阁负责起草一切法律,国会实际上从未进行过立法。在荷兰,根据法律规定,甚至镇长、市长也由女王来任免,因此女王的形式权力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超过1940年以前的日本。实际上,虽然女王通常会赞同地方的提名,但必须由女王任命才能生效。29<font color=#ff0000>【29萨评: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形式上荷兰的政治比日本更接近专制,但是事实上正相反。日本的制度中专制的一面由于其文化而得到充分发育,荷兰则没有那样的土壤。】</font>荷兰的警察和法院也是直接对女王负责。但是,在荷兰,任何宗派组织都可以自由地创办学校,而日本的学校制度则是沿袭了法国的模式。在荷兰,运河的开凿、围海造田及地方的开发事业等都是整个地方政府的责任,而不仅仅只是由政治选举所产生的市长或官员们的任务。
日本政府和西欧各国政府之间的真正差异并不在于形式,而在于职能。过去的经历使日本人养成了“服从”的习惯,并且这种习惯已经固化于他们的道德体系和礼仪当中。只要那些“阁下”们身居其位,他们的等级特权就会受到人们的尊重。这并不是因为人们赞同他们的政策,而是因为在日本最大的错误就是破坏等级特权的界限。在政策的高层,“公众舆论”是没有什么作用的。政府只是要求“公众的支持”。30<font color=#ff0000>【30萨评:所以,在日本,战前的国家、战后的公司,个人永远是整个机器的一个零件,而不是机器的主人。这种观念为日本国家所要求,也为大多数日本人所接受,美国人就无法理解了。】</font>当中央政府越俎代庖来影响地方事务时,它们的裁决也会获得尊重。对内实施管理的政府,在美国人眼里通常是不必要的麻烦;而在日本人眼里则不然,他们认为国家几乎是至善至美的。
另外,日本政府在承认国民意志的“各得其所”时也非常谨慎。在合法的公众裁决领域,即使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政府还是恳求民众,希望能够得到他们的支持,这种说法绝对不夸张。日本农业发展官员在改良旧式农耕法时,同美国爱达华州的同行们一样,他们并没有使用行政权力来硬性推广。在鼓励建立由国家担保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时,政府官员总是要和地方名人进行多次深入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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