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即一旦个案为教育程度高者,其有婚前接吻行为的机会是教育程度低者的
倍。职业的影响相比之下最弱,但也有统计学的显著性,其中干部知识分子与其他职业者的比值之比为
倍(,也就是说,一旦个案职业为干部知识分子,其有婚前接吻行为的
机会是其他职业者的
倍。
自变量对婚前拥抱行为的影响与对接吻行为的影响模式十分相似,其中出生年两个取值的区别为
倍,职业两个取值的区别为
倍。对这两个数字的解释与对接吻行为的解释大致相同。
自变量对婚前性关系(指xing茭行为)的影响出现了有趣的反常现象。虽然出生年的两个取值的比值之比与前述所有现象一致(年轻者的比值为年长者比值的
倍),但职业的影响却翻转过来,其他职业者与干部知识分子的比值之比为,即其他职业的人有婚前性行为的机会是干部
倍。这一点与其他所有的分析结果相反。它揭
知识分子的
示出,虽然职业地位高的人与职业地位低的人相比,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多持宽容态度,甚至前者的婚前拥抱接吻行为也比后者为多(见表五),但是在婚前性行为这一点上却少于那些职业地位低的人。这说明,尽管婚前性容许程度在我们的社会中有所提高,或许还将继续提高(从年轻者与年长者,社会地位高者与社会地位低者之间的差异可以做出这种推断),拥抱接吻一类行为也为社会地位较高的人们所接纳并实行,但是人们对婚前xing茭行为仍十分谨慎,尤其是那些职业地位较高的人更为谨慎。职业地位不同的人在婚前性行为上的区别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取向职业地位高是受到社会价值观肯定的,而他们的行为说明,社会价值观及行为规范选择在婚前性行为上谨慎行事。
结论
这项研究通过大量定量分析,检验并基本证明了下列研究
假设:
出生年代越晚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
活动越多,
社会经济地位(包括职业,教育程度、家庭状
况等)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活动越多。惟一的例外是,在两性发生婚前性关系这一点上,职业地位低的人比起职业地位高的人做出这种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年轻人和年长的人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婚前性接触活动上的显著差别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说明了社会观念、道德规范的改变,向着对婚前性活动持更宽容态度的方向转变。中国历来是一个规范的力量十分强大的社会,人们往往并不很在意法律(与西方社会相比,那里的人们在“只要不违法的事情都可以做”这一点上比我们强烈),倒会时时处处感到行为规范的压力。婚前性活动就是如此。中国道德中的“男女授受不亲”并不是说一旦接触就违反了法律,而是一种行为规范。研究结果表明,不仅大多数人认为在婚前两性间可以拥抱接吻,而且有近三分之一(
)的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容许态度(略低于苏联的
,见文献综述一节),更有的人坦直承认自己有过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和有此类行为的人中年轻者大大超过年长者这一事实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变迁。其次,它反映了在观念和行为上的代沟。年轻者和年长者之间的巨大差距除了社会观念变迁的因素,恐怕还有个人由年轻到年长后观念转向保守的因素。也许有些人在年轻时婚前性容许程度较高,随年龄增长,渐渐变得严厉起来,并非自始至终都持严厉态度的。
这项研究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与社会地位的关系上得到同瑞斯的理论假设刚好相反的结论。他的假设是: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低,而本项研究却发现,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这一区别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原因。由于中国是一个传统道德规范十分强大的国家,人们容易产生“越轨的冲动”,而与较为迟钝的人群相比,社会地位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们会显得更敏感些。他们的敏感表现在对压抑的一般反抗。这种反抗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就表现为宽容。
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同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自身行为上的差异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社会价值观在选择对婚前性活动的宽容态度。因为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全社会的人追求的目标,是得到社会价值观赞许的。处于这种地位的人对婚前性活动持宽容态度就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社会价值观的选择。第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的生活方式更接近于现代化的生活环境,由此可以做出推论:随着社会现代化过程的推进,婚前性容许程度会越来越高,人们的婚前性接触也会越来越普遍,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实际上也可以说它正是以全社会的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职业地位低的人婚前性关系较多这一现象则比较难于解释,它至少说明,职业地位高的人虽然在观念上较其他人开放,甚至对婚前拥抱接吻这些行为也可接受,但是在要“动真格”的时候却不如其他人那么不考虑后果。尽管他们可以理解并容忍婚前性行为,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有更多的顾虑,他们担心的和能够失去的东西比社会地位低的人要多,因此不得不谨慎行事。
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时代。在婚前性活动这个触动社会道德“神经”的敏感问题上,
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正在向着越来越开放(
的方向发展,
这个趋势看来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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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婚姻支付
引言当某种社会现象在政令法律三令五申加以禁止的情况下依然故我,那么在这种现象背后就可能有着一种令其不能不如此的原因,换言之,这一现象很可能有其合理的社会功能。结婚过程中的金钱财物的支付与收受就具有这种性质。不论政令如何禁止,宣传媒介如何抨击,人们还是照做不误。有些社会学家将结婚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支付统称为婚姻支付,就像在真正的市场上一样,人们或付钱取物、或以物易物,虽然有人出于无奈,但许多人确实心甘情愿,视为天经地义。随着“行市”的涨落,婚姻支付或高或低,但人们的动作是那么相似,在背后导演着这一切的力量之强大,实在令人惊讶。婚姻支付的种类有哪些?有人简单地按最为常见的现象分
为彩礼与嫁妆两类。这方面的权威是斯皮洛(
的四分法,关于他的分类方法文献综述一节还有详述。他的分类思想的主旨在于将婚姻支付的收受者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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