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绝色赌妃_分节阅读_9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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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人呆的地方;宋朝“对士大夫的礼遇无与伦比”的做法后人不乏诟病,却可能也“大大激发了宋代士大夫践履儒家理想的道德自律精神……以天下为己任”[132]。但眼下还是旁搁了价值判断问题,继续通过唐宋与有明政治之异,来探讨唐宋存在着发达的“阶职分立制”、而明代这一制度却发生变质和遭到破坏的缘由。

    我们已经看到,散阶制度的变质不是孤立的事件,它与明清官僚的特权削减,是同时发生的事情。那么就可以做出推论:明初高度强化的专制皇权,对官僚的“自利取向”及“贵族化”倾向重新构成强力抑制,令其“服务取向”的份量再度加重,由此造成的政治动向,进而就波及到官阶品位之制了。相应地,唐宋的“阶职分立制”,与明清这个制度的变质和破坏,便可大致视为两个不同段落。至于为什么唐宋、明清间会发生这样的变动,据张帆先生的精彩见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简化和专制强化,应是最重要的转折动因[133]。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历代官阶制的变迁,就可以归纳为一种“五段落”的分期:

    第一阶段,亦即先秦的贵族政治时代,其时由爵级命数构成的官员等级制,以及作为“另类”的“府史胥徒”这个无爵等级的存在,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阶段,亦即秦汉阶段,因战国变法的剧烈政治转型依然保持着强劲惯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扩张而来的新生官僚队伍依旧被视之如“吏”,新生的官僚便维持了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应地,以禄秩标示的官僚等级,便透射出了“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其“品位”因素则较为淡薄。后代那种士与庶、官与吏、文与武间森严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阙如。不过汉代封爵的较大重要性,列侯、关内侯的较大权益,对官僚都是一种补偿,并具有早期社会的意味。

    第三阶段,亦即魏晋南北朝时代,早期专制官僚制的原始粗糙方面无法阻止士族门阀的崛起,官僚开始“贵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扩张。与中正品相关的士庶、清浊、文武、流内流外等等选例,以及委积繁衍的散官、名号等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与此同时,与分裂、战乱及行政的军事化相应,将军号迅速演化为军阶序列,并在北朝后期带动了文散官的阶官化,形成以“官品”为中心的、相对较具功绩制色彩的另一种“品位分等”秩序。

    第四阶段,亦即唐宋时期,这也是个“阶职分立制”的发达阶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阶制度为内容。唐代散阶“一切以门荫结品”,显示其时官僚仍残留了一定“贵族化”的性质;同时“劳考进叙”的制度,又表明总体上它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之内了。宋代官阶,由于俸禄依散阶支付而职钱依差遣支付,因而增加了不少“职位分等”成分,但总体说这依然属于“阶职分立制”。优厚的品位待遇体现了宋朝皇权对士大夫的优宠宽容,为官僚扩展其特权、自主性以至“自利取向”留下了较大空间。

    第五阶段,继承元朝余绪,明帝国初年君主专制高度强化,士大夫官僚的众多利益、特权惨遭削减,其自主性受到压制,官僚作为铁腕君权之行政工具的“服务取向”特征,又开始浓厚起来。与此相应,散阶制开始变质,由唐代的据阶而授官一变为据官而授阶,散官成了官品的一种补充,“阶职分立制”遂遭破坏了。这种情况延续到了清代。

    以往只从级差和待遇角度被叙述的历代官阶制度,由此便呈现出了错落有致的不同阶段,这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个大的段落。以形象语言描述其左右摇摆或上下动荡,可以说在中国历史前期有较高的波峰和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等级与秦汉禄秩等级间的较大反差,从禄秩等级到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的重大转折;至如后期,则依旧存在着动荡不定,但其波幅已趋减小,例如由唐宋的“阶职分立制”到明清这个制度“变质”的情况。大致说来,秦汉的禄秩等级表现为“职位分等”的一个波峰,两晋南北朝唐宋的“本阶”表现为“品位分等”的一个波峰;明清官阶表现了向“职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考虑到官僚阶级在十几个世纪中累积的众多等级特权,此期官阶的性质和倾向,应该视为前两个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综合。明清已值帝国时代的后期,官僚们作为统治阶级,早已在中国大地上根深叶茂、不可动摇了。围绕官品而滋生出的各种等级特权[134],士大夫与胥吏、文臣与武将之间的身份性隔膜,都构成了“品位”因素。又比如说,“升衔留任”便是一种保障官僚品位的做法[135]。“兼衔”以加重官僚资望情况,也等于官位被用如“品位”了,例如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加兵部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136],翰林官迁吏部侍郎例兼翰林院学士,还有加宫衔的恩典等等[137]。甚至官品本身都可以作为待遇、用作“品位”,如同“加若干品衔”之类做法所反映的那样[138]。这些情况,都大大遮掩了“阶职合一”所带来的那些“职位分等”亮色。

    在理解这些波峰和波谷的时候,还应对如下两点加以考虑,以用作“加权”的评估因素。首先,官僚的等级特权可能两个方面:对君主权力的分割和对社会权益的占夺。专制独裁需要和理性行政需要,不允许官僚自我膨胀到妨害专制和行政的程度,但在官僚占夺社会权益上帝国统治者有可能网开一面,令君主与官僚“双赢”而听任社会萎缩和偏枯。因而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不仅涉及君主与官僚之间的权势分割,也包含着官僚对社会的利益分割。人称宋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相应的则是“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进而明清的官阶制度既体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从官僚那里回收的权势强化了皇帝专制;同时浩荡的皇恩依然保障品官以至缙绅地主的特权,这些特权大多是从社会方面分割而来的[139]。官僚的贪污侵渔,比起前朝来一点儿都不逊色。所以“有明一代,一方面官俸呈现下降趋势,以至低到历代所未有的水平,另方面大小官员的富有豪华却又达到了历代王朝未曾达到的高度”[140];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可以用骄奢淫佚四字尽之”[141]。有时皇帝强悍专断而官僚唯唯诺诺,有时皇帝和和气气而士大夫意气风发,可不管怎样,“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其次,正如艾森斯塔得所指出,在官僚呈现“服务取向”之时,中上层官僚经常较低阶层,并疏离了他们由之而来的社会阶层和传统身份。而这正是秦与西汉的情况,其时的文吏群体,并没有显示出与哪个社会阶层关系特别密切。这样一点,我想也有助于理解汉代禄秩等级“从属于职位”的性格。而东汉以来,帝国官吏与儒生群体、进而与士族阶层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魏晋南北朝的“门品秩序”,就对应着一个盘根错节的门阀士族阶层的存在,他们拥有最浓厚的“自利取向”。由唐宋以至明清,“绅士”或“乡绅”构成了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而“官僚就是士大夫在官位时的称号,绅士是士大夫的社会身份”[142]。艾森斯塔得也认为,中华帝国的官僚呈“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这“主要阶层”就是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度的联结,官僚成了士人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我想,明清官阶制的倾向性体现为前两个波峰之综合,与这种社会政治变迁也是一致的。

    在“品位-职位”和“自利-服务”分析概念的照耀之下,历代官阶制演化的阶段性便由晦暗而显明,呈现出了如上五个段落的鲜明轮廓。它协助我们探寻传统官僚政治的进化轨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二者关系的动态变迁[143]。各王朝初年的官僚一般都比较精干、处于君主的强权制御之下,但在中后期则将积累出老化、腐化和贵族化因素,这是一种较小的周期;同时也存在着更长时段的变迁,也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大阶段。总的看来,传统政治体制的连续性,并不应该夸大到“停滞”的程度,它并不是一潭死水;同时其变迁的方面也是有限度的,即便是魏晋以来由“贵族化”了的士族阶层造成的士族门阀政治,最终也应视作专制官僚政治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导致一种全然不同的贵族政体。

    当然,这个分期模式对历代官僚政治演变的观照和评估,主要是基于官阶制角度而做出的,不过是它的一个侧影而已;并且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如果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特别是若对宋、元、明、清的情况作更多考察,则可能还有复杂得多的情况;眼下的论断,必定还有不少漏洞需要填补,还有更多空地等待开掘。不过,对一个论题若无话可说或只能泛泛而论,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而还有众多线索等待深究的感觉,所预告的却是开阔的研究前景。正如赵翼所说:“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144]不管眼下的认识还多么简陋粗糙,毕竟一个不无新意的叙述框架已被搭起,随后的雕镂修补就容易多了。每一个特定观照角度,都好比投射到黑暗的历史客体的一束探照灯光,它当然不会是面面俱到的,但只要能照亮一个侧面,提供一幅其它角度看不到的特殊景象,就足够了。期望本书的努力确有创获,今后我们将沿此方向继续前行——

    [1]马克斯-韦伯:“下述各点可以说是理性合法权威的基本概念:……(3)官署组织遵循等级制原则,亦即,各个较低的官署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官署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最纯粹类型的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工作遵循如下原则:“……(2)他们被组织在清晰定义的官署等级制之中。”maxweber:eyaedbyg.rothandc.wittiiversityofiapress,1968,pp.218,220.

    [2]例如周翼虎、杨晓民先生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社会。见其《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无出版日期),第79-86页。

    [3]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4]魏特夫:《东方专制社会──对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5]可参看秦晖先生对这种观点的批评:《“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原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8页。

    [8]张金鉴:《人事行政学》,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39页。

    [9]谭健主编:《外国政府管理体制评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7页。

    [10]这包括进行职位调查,区分职组和职系,对各职位的工作简繁、责任大小和相应资格进行评价并制作职位说明书,并把职位纳入相应的职等和职级等。可参看曹志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7-113页;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篇第12章“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

    [11]参看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罗文先生着眼于职系和职等的划分,把宋代行政制度视为“职位分类的雏形”。但我们则将着眼于“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而对宋代官阶制提出不同判断(见下文)。当然罗先生也说到:宋代“寄禄阶的正俸,便是根据人品制度(即品位制度)定待遇;而差遣的职钱,便可谓根据职位来定待遇”。宋代官僚的职钱从属于职位,这确实有“职位分类”意味。但职钱并非官僚各种待遇权益的全部,由于其时存在着从属于官员个人的本阶,而且有许多特权从属于本阶,这仍应视作“品位分类”制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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